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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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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口腔健康法第8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的對象,包括老人、身心障礙者、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以及口腔癌高危險群。在此法條中,針對口腔保健措施的推展有明確的規定和督促,以確保相關人群的口腔健康。 暂无最新资料可提供。

立法沿革 2

(0920429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及兒童。

立法理由明定加強推展口腔保健措施之對象。

(1051223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三款。   二、基於三段五級之特殊保護原則,爰對於口腔癌高危險群應加強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之宣導。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0920429 制定)

明定加強推展口腔保健措施之對象。

(1051223 修正)

一、新增第三款。   二、基於三段五級之特殊保護原則,爰對於口腔癌高危險群應加強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之宣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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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腔健康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腔健康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口腔健康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