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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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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時,協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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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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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51223 增訂)

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時,協助推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據研究顯示,各行業別勞工之口腔健康危害因子接觸比率各有不同,故勞工主管機關應協助推動將口腔癌篩檢服務於實施勞工健檢時,一併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10512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據研究顯示,各行業別勞工之口腔健康危害因子接觸比率各有不同,故勞工主管機關應協助推動將口腔癌篩檢服務於實施勞工健檢時,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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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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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腔健康法第 6-1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口腔癌高危險群提供具成本效益之口腔癌篩檢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勞工健康檢查時,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腔健康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口腔健康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