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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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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或其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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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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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0515 制定)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或其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長照機構違反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接受長照服務者簽訂書面契約之規定,或契約內容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記載之罰則。

(1040515 制定)

明定長照機構違反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接受長照服務者簽訂書面契約之規定,或契約內容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記載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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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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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或其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