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長照機構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法人未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五、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未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長照機構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法人未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五、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未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六、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立法理由一、定明長照機構法人有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許可、登記或應為變更或解散登記之事項,而未辦理者之罰則。 二、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一、定明長照機構法人有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許可、登記或應為變更或解散登記之事項,而未辦理者之罰則。 二、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