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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農業發展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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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協助貸款,其貸款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43條為授權條款,將農業協助貸款的對象、期限、利率、額度等細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另訂辦法規定,不直接寫在法律裡。

Q · 農業發展條例的貸款利率、額度為什麼條文裡查不到?

利率額度不在法條,在授權訂的辦法裡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3條,第30條第一項、第38條第三項、第41條及第42條之協助貸款,其貸款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及相關事項,法律本身不規定,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另訂「辦法」處理。原因是利率與額度需隨經濟情勢逐年調整,留在辦法層級才有彈性。要查真實條件,須向農業部或在地農會索取現行有效的貸款辦法。

白話解讀

你翻遍第41條、第42條,想找出貸款到底幾趴利率、能借多少、要什麼資格,卻發現條文裡一個數字都沒有。原因就在這條:法律本身只給「政府協助你貸款」的承諾,真正的遊戲規則,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另訂「辦法」去規定。這是立法技術上常見的安排,因為利率和額度會隨經濟情勢年年浮動,寫死在法律裡反而綁手綁腳。對你的實際意義是:別只讀法條就以為懂了這些農業貸款,真正決定你借得到多少、付多少利息的,是那份外面的「辦法」,而不是這幾條看起來很美的法律。會辦事的人,第一步就是去把那份辦法調出來看。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43條為授權(委任立法)條款,將第30條第一項、第38條第三項、第41條及第42條所定協助貸款的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及相關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以「辦法」定之,使技術性、機動性的貸款條件得以保留行政調整彈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第41、42條的貸款利率都查不到?

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43條把對象、期限、利率、額度、相關事項全部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另訂辦法,不寫在法律裡。利率與額度會隨景氣調整,刻意留在辦法層級保持彈性。要查真實條件,直接向農業部或在地農會索取現行有效的貸款辦法。

Q2這種把規則丟給辦法的條文,行政機關可以隨便訂嗎?

不行。授權訂定的辦法不能逾越母法的授權範圍與目的,受授權明確性與法律保留拘束(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命令須送立法院)。辦法若訂得比法律授權更嚴或加上法律沒有的限制,受影響者可爭執其合法性。

Q3農業貸款的真實利率額度該去哪裡要?

向農業部(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局處,或在地農會索取現行有效的貸款辦法。辦法才載明對象、期限、利率與額度,法條本文只給授權方向。

Q4農業發展條例第43條是什麼?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就第30、38、41、42條協助貸款的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另訂辦法的授權條款。

Q5什麼叫授權命令(委任立法)?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有法律效果的命令;母法給方向,命令補細節,但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Q6授權明確性原則是什麼?

法律授權訂命令時,授權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行政機關訂的辦法不得超出(參釋字443號)。

Q7農業協助貸款指哪些貸款?

含家庭農場擴大經營(30)、農地繼承相關(38)、擴大經營購地(41)、青年購地20年貸款(42)。

Q8農業貸款的利率額度怎麼查?

向農業部或在地農會索取本條授權的現行貸款辦法,辦法才載明利率與額度,法條本文沒有。

Q9農業協助貸款怎麼申辦?

確認依據條文 → 調閱現行辦法 → 逐項對照資格與額度 → 向農會或承辦機關提出申請。

Q10辦法被訂得超出法律時怎麼辦?

可主張辦法逾越母法授權、違反授權明確性,於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其合法性。

Q11怎麼確認自己拿到的是現行有效辦法?

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農業部公告之最新版本與生效日期,避免引用舊版利率額度。

Q12法條和辦法哪個才是貸款條件依據?

辦法才是落地條件依據;法條只給授權與政策方向,利率額度全在辦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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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第一項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之協助貸款/補助
第38條第三項農業用地繼承/受遺贈相關之協助貸款
第41條擴大經營面積購置或交換耕地之協助貸款
第42條農校畢業青年購地從農之 20 年協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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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第一項
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之協助貸款/補助
第38條第三項
農業用地繼承/受遺贈相關之協助貸款
第41條
擴大經營面積購置或交換耕地之協助貸款
第42條
農校畢業青年購地從農之 20 年協助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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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第一項
第38條第三項
第41條
第42條

立法沿革 3

(0720715 全文修正)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0890104 全文修正)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協助貸款,其貸款對象、條件及相關事宜,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變更,修正本條所引之條次,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0920113 修正)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協助貸款,其貸款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鑒於為協助擴大經營規模,相關貸款事不宜侷限在二○年長期購地貸款,且需考量獎勵擴大經營權之中、短期貸款部分,而本條例第三十條獎勵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亦有協助貸款之規定,其貸款對象、條件及相關事宜亦有必要予以明定,因此納入增訂本條貸款辦法亦包括第三十條第一項在內,並明確規範其授權範圍。

(0720715 全文修正)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089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變更,修正本條所引之條次,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0920113 修正)

鑒於為協助擴大經營規模,相關貸款事不宜侷限在二○年長期購地貸款,且需考量獎勵擴大經營權之中、短期貸款部分,而本條例第三十條獎勵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亦有協助貸款之規定,其貸款對象、條件及相關事宜亦有必要予以明定,因此納入增訂本條貸款辦法亦包括第三十條第一項在內,並明確規範其授權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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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43 條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協助貸款,其貸款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及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