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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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使用地類別。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三、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 四、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使用。 五、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
- 2.前項第一款各種使用地因變更使用,依法變更編定或維持為水利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者,仍應計入變更使用面積,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計收回饋金。嗣後有再依法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情形者,免重複計收。
- 3.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屬山坡地範圍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免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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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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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嗣名詞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法規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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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