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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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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一、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 二、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土地分區使用或用地編定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之規定。 四、申請容許使用之面積或其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申請人經營之其他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有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之情形。 五、妨礙道路通行。 六、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七、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 八、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該申請場址產生之土資源需要外運或屬採取土石後遺留有坑洞情形。 九、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2. 2.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得不予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 一、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 - 二、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 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土地分區使用或用地編定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之規定。 - 四、申請容許使用之面積或其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申請人經營之其他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有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之情形。 - 五、妨礙道路通行。 - 六、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 七、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 - 八、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該申請場址產生之土資源需要外運或屬採取土石後遺留有坑洞情形。 - 九、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得不予同意。 舉例:根據前揭之法條,如果申請人申請的農業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不相當,或者申請的設施有可能妨礙道路通行,那麼根據本辦法,該申請可不予同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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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一、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