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14 條(提獎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判處之罰金或沒收之糧食,照規定價格折合之價款於執行終結後,依左列標準提給獎金: 一 由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給予百分之二十,查獲人給予百分之五。 二 由執行機關逕行查獲者,給予百分之十。 給獎外之餘款,應由糧食主管機關專案解交國庫,備作糧食平價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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