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14 條(提獎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判處之罰金沒收之糧食,照規定價格折合之價款於執行終結後,依左列標準提給獎金: 一 由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給予百分之二十,查獲人給予百分之五。 二 由執行機關逕行查獲者,給予百分之十。 給獎外之餘款,應由糧食主管機關專案解交國庫,備作糧食平價資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