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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15處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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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治罪之案件,除被告為現役軍人,應送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判外,其餘均應送法院審理,關於沒收罰金之執行及提獎,由原審判機關移送當地糧食主管機關處理之,獲案糧食,如因暫交保管而被擅行處分者,執行沒收時,按繳交日之市價追繳其價金。沒收或罰金必須強制執行時仍由糧食主管機關送請當地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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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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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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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15 條規定:「依本條例治罪之案件,除被告為現役軍人,應送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判外,其餘均應送法院審理,關於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