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15 條(處理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治罪之案件,除被告為現役軍人,應送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判外,其餘均應送法院審理,關於沒收罰金之執行及提獎,由原審判機關移送當地糧食主管機關處理之,獲案糧食,如因暫交保管而被擅行處分者,執行沒收時,按繳交日之市價追繳其價金。沒收或罰金必須強制執行時仍由糧食主管機關送請當地法院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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