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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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權申請案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發生品種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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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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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新品種權利共有人未得擁有持分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
立法理由規定共有新品種權利移轉之限制,應經擁有持分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之同意。
(0930330 全文修正)
品種權申請案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發生品種權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修正移列。 二、配合刪除異議制度,使品種權申請案經核准者,即予公告,並發生品種權之效力,而非暫准之效力。 三、原條文第一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 核名詞
(0771117 制定)
規定共有新品種權利移轉之限制,應經擁有持分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之同意。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修正移列。 二、配合刪除異議制度,使品種權申請案經核准者,即予公告,並發生品種權之效力,而非暫准之效力。 三、原條文第一項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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