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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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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自准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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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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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1117 制定)

受雇人所育成或發現之新品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權利歸屬雇用人所有。但雇用人應給與受雇人相當獎勵金。   前項契約,預先約定受雇人不得享有新品種權利,而雇用人亦不必給予相當獎勵金者,其約定無效。

立法理由明定受雇人與雇用人之權利關係。另為保護受雇人,明定不得事先約定使受雇人無法享受權益又不予獎勵金。

(0930330 全文修正)

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並未依據不同之植物種類對權利期間作不同之規定,相較於歐美等國之設計,我國之權利期間亦較短暫,為增加對品種權人之保護,爰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十九條、美國植物品種保護法第八十三條、日本種苗法第十九條規定,修正其權利期間。

  • 名詞
(0771117 制定)

明定受雇人與雇用人之權利關係。另為保護受雇人,明定不得事先約定使受雇人無法享受權益又不予獎勵金。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原條文並未依據不同之植物種類對權利期間作不同之規定,相較於歐美等國之設計,我國之權利期間亦較短暫,為增加對品種權人之保護,爰參酌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第十九條、美國植物品種保護法第八十三條、日本種苗法第十九條規定,修正其權利期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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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3 條規定:「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五年,其他植物物種之品種權期間為二十年,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