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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23保安林地之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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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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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林業合作社社員,非得合作社之承諾,不得就該區域內之森林或林產物,為妨礙合作社事業之行為。

(0340117 全文修正)

森林所有人,因自森林搬運產物,或因關於搬運之設備,有必要時,呈經林業管理機關轉請地方主管地政機關核准後,得於無甚妨礙農田水利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   對於因前項工作物之使用變更或除去所生損害,應給付補償金。

(0741203 全文修正)

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前條第五款為公共衛生所必要之山陵或其他土地,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並作文字修正。

(0210820 制定)

林業合作社社員,非得合作社之承諾,不得就該區域內之森林或林產物,為妨礙合作社事業之行為。

(0340117 全文修正)

森林所有人,因自森林搬運產物,或因關於搬運之設備,有必要時,呈經林業管理機關轉請地方主管地政機關核准後,得於無甚妨礙農田水利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   對於因前項工作物之使用變更或除去所生損害,應給付補償金。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前條第五款為公共衛生所必要之山陵或其他土地,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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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23 條規定:「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