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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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合作社社員,非得合作社之承諾,不得就該區域內之森林或林產物,為妨礙合作社事業之行為。
森林所有人,因自森林搬運產物,或因關於搬運之設備,有必要時,呈經林業管理機關轉請地方主管地政機關核准後,得於無甚妨礙農田水利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 對於因前項工作物之使用變更或除去所生損害,應給付補償金。
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前條第五款為公共衛生所必要之山陵或其他土地,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並作文字修正。
林業合作社社員,非得合作社之承諾,不得就該區域內之森林或林產物,為妨礙合作社事業之行為。
森林所有人,因自森林搬運產物,或因關於搬運之設備,有必要時,呈經林業管理機關轉請地方主管地政機關核准後,得於無甚妨礙農田水利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 對於因前項工作物之使用變更或除去所生損害,應給付補償金。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前條第五款為公共衛生所必要之山陵或其他土地,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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