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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28提出異議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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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森林法第 28 條的相關解釋。

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土地之使用繼續至三年以上或變更土地之形質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其土地。

(0340117 全文修正)

森林如有荒廢或濫伐情事時,林業管理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施業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而砍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砍伐,並補行造林。

(0741203 全文修正)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公告日起「二十日」內,修正為「三十日」。   三、將末句「提出意見書於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以資明確。

(0210820 制定)

土地之使用繼續至三年以上或變更土地之形質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其土地。

(0340117 全文修正)

森林如有荒廢或濫伐情事時,林業管理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施業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而砍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砍伐,並補行造林。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公告日起「二十日」內,修正為「三十日」。   三、將末句「提出意見書於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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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28 條規定:「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