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森林法第 28 條的相關解釋。
土地之使用繼續至三年以上或變更土地之形質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其土地。
森林如有荒廢或濫伐情事時,林業管理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施業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而砍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砍伐,並補行造林。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公告日起「二十日」內,修正為「三十日」。 三、將末句「提出意見書於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以資明確。
土地之使用繼續至三年以上或變更土地之形質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其土地。
森林如有荒廢或濫伐情事時,林業管理機關得向所有人指定施業之方法。 違反前項指定方法而砍伐竹木者,得命令其停止砍伐,並補行造林。
一、條次變更。 二、將公告日起「二十日」內,修正為「三十日」。 三、將末句「提出意見書於林業管理機關」修正為「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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