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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28 條(提出異議及其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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