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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用地,得依土地法第三百二十七條之規定減稅,其尚未造林者,自開始造林之日起,得於三十年內,免其造林地區之稅。 前項減稅額數及免稅年限,於土地法未施行前,由主管部呈請核定。
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定罰金上限,係三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目的,爰均提高為十倍。 三、第一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原定罰金額度,已無法因應實際需要,爰將罰金額度酌予提高,並作文字修正。
森林用地,得依土地法第三百二十七條之規定減稅,其尚未造林者,自開始造林之日起,得於三十年內,免其造林地區之稅。 前項減稅額數及免稅年限,於土地法未施行前,由主管部呈請核定。
於他人森林內擅自開墾或設置工作物者,對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定罰金上限,係三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顯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目的,爰均提高為十倍。 三、第一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原定罰金額度,已無法因應實際需要,爰將罰金額度酌予提高,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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