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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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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之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要者。
  2. 2.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森林法第7條第1項,公有林及私有林有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在收歸國有時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的必要,以及與所在地的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求有關的情形。在進行收歸國有的程序時,應當遵循土地徵收相關法令的辦理方式,而公有林則可以根據公有財產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4

(0210820 制定)

主管部或地方主管官署經營管理之林區,每區應附設苗圃,以廉值或無償供給私有或自治團體所有林地造林用之林苗。

(0340117 全文修正)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收歸國有,但應給與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之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江河水源或其他利益不限於所在地之省區者。

(0741203 全文修正)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給與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省區之河川、湖泊、水源或其他公益者。

立法理由一、於序文中明定收歸國有之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應收歸國有」修正為「得‥‥收歸國有」俾具彈性。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0930102 修正)

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之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要者。   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等規範公有林、私有林收歸國有之程序、補償方式等規定,為限制人民權利或課其義務,並為重要事項,爰予明定,並規定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 法令名詞
(0210820 制定)

主管部或地方主管官署經營管理之林區,每區應附設苗圃,以廉值或無償供給私有或自治團體所有林地造林用之林苗。

(0340117 全文修正)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收歸國有,但應給與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之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江河水源或其他利益不限於所在地之省區者。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於序文中明定收歸國有之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並將「應收歸國有」修正為「得‥‥收歸國有」俾具彈性。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0930102 修正)

一、第二項新增。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等規範公有林、私有林收歸國有之程序、補償方式等規定,為限制人民權利或課其義務,並為重要事項,爰予明定,並規定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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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7 條規定:「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