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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7 條

  1. 1.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之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要者。
  2. 2.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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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森林法第7條第1項,公有林及私有林有一些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在收歸國有時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的必要,以及與所在地的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求有關的情形。在進行收歸國有的程序時,應當遵循土地徵收相關法令的辦理方式,而公有林則可以根據公有財產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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