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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予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之河川、湖泊、水源等公益需要者。
  2. 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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