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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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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採取期間,管理經營機關應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27條,根據上述的內容,這條規定針對林產物的採取期間,要求管理經營機關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這涉及到對於國有林林產物的管理和監督,保障採取過程的合法性。根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林造字第0九九一七四00六一號函,以及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都是針對林產物採取和管理的相關規定,提供了對於該法條的理解和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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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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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27 條規定:「林產物採取期間,管理經營機關應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