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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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採取期間,管理經營機關應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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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27條,根據上述的內容,這條規定針對林產物的採取期間,要求管理經營機關隨時派員監督指導,採取人不得拒絕。這涉及到對於國有林林產物的管理和監督,保障採取過程的合法性。根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林造字第0九九一七四00六一號函,以及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都是針對林產物採取和管理的相關規定,提供了對於該法條的理解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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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