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28 條
經處分之林產物,自發給林產物採取或搬運許可證時起,其利益及危險,由採取人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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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來看,在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28條中,這個條文應該是在規定經處分的林產物自從獲得採取或搬運許可證之後,其利益和風險應由採取人自行承擔。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經處分的林產物能夠合法地被採取和搬運,同時也讓採取人了解他們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 按照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在案例中有提到被告從國有林區域擅取漂流木,觸犯了森林法相關規定,其違法行為也符合此條文的精神,需要自行承擔由此行為產生的法律風險和後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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