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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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森林登記規則第 5 條包括以下兩項規定: 1. 管理經營機關設立簿冊、地圖及經營計畫,登記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及數量,經公告一個月後,無人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表示異議,報請上級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確定竹、木登記,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範例:2019年,某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在新竹山區設立簿冊、地圖及經營計畫,並登記了該地的竹木種類、數量等相關資訊。經過一個月的公告後,無人提出異議,最後由上級林業主管機關核定確認了竹木的登記。 2. 委託管理經營的國有林或公有林竹、木,由受託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範例:某地區的公有林竹木由特定的受託機關進行管理經營,該受託機關依照第一項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和管理經營。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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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