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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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竹、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分別向各該林業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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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施行細則》,森林登記規則第四條規定,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竹、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分別向各該林業主管機關登記。這表示,無論是國有林、公有林還是私有林的竹木資源,都需要按照該規則向負責林業管理的機關辦理登記。例如,有一座山區擁有私有林地,擁有者想要進行竹、木資源的開發利用,就必須按照森林登記規則向所在地的林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確保合法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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