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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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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竹、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分別向各該林業主管機關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施行細則》,森林登記規則第四條規定,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竹、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分別向各該林業主管機關登記。這表示,無論是國有林、公有林還是私有林的竹木資源,都需要按照該規則向負責林業管理的機關辦理登記。例如,有一座山區擁有私有林地,擁有者想要進行竹、木資源的開發利用,就必須按照森林登記規則向所在地的林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確保合法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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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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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登記規則第 4 條規定:「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竹、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分別向各該林業主管機關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登記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