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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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地已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登記,從其登記。
- 2.林地尚未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完成總登記者,其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以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為準。
- 3.非林業用地之竹、木登記,以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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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法規
- 土地登記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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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