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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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登記規則第8條的規定,當地方公所受理登記申請時,應於二週內派員勘查完畢,屬實後,應公告一個月,如無人異議,才能進行核轉。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申請將一塊土地登記為森林,地方公所就必須在兩週內派員去勘查該土地是否符合森林登記的條件,如果符合,就要在公告一個月後再進行核轉登記。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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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