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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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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登記申請時,應於二週內派員勘查完竣,屬實後,公告一個月,如無人異議,再行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登記規則第8條的規定,當地方公所受理登記申請時,應於二週內派員勘查完畢,屬實後,應公告一個月,如無人異議,才能進行核轉。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申請將一塊土地登記為森林,地方公所就必須在兩週內派員去勘查該土地是否符合森林登記的條件,如果符合,就要在公告一個月後再進行核轉登記。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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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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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登記規則第 8 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登記申請時,應於二週內派員勘查完竣,屬實後,公告一個月,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登記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