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登記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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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林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得派員輔導、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竹、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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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森林登記規則第9條規定中央林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林業主管機關得派員輔導、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竹、木登記。根據法規,林業主管機關有權派遣人員到地方公所協助辦理竹、木的登記工作。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的公所需要協助處理竹、木的登記工作,林業主管機關就有權利派遣人員前去協助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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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