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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漁業法第40條的相關內容。
侵害漁業之權利者,除賠償損害外,處二百圓以下罰金。
該管主管機關對於在水面一定區域內所安設之工作物,認為有妨害魚類之通路時,得令除去其妨害。
為配合漁業發展之需要,促進對外漁業合作,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對外漁業合作,經濟部於五十七年四月間發布「對外漁業合作辦法」,茲為配合漁業發展之需要,經將該辦法內容修正,仍為「對外漁業合作辦法」,本條為其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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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侵害漁業之權利者,除賠償損害外,處二百圓以下罰金。
該管主管機關對於在水面一定區域內所安設之工作物,認為有妨害魚類之通路時,得令除去其妨害。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對外漁業合作,經濟部於五十七年四月間發布「對外漁業合作辦法」,茲為配合漁業發展之需要,經將該辦法內容修正,仍為「對外漁業合作辦法」,本條為其訂定依據。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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