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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之管理措施。 前項作業漁船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從事流網作業。 二、於國際漁業組織所定之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 三、提供本船申領之漁獲證明書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 第一項許可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申請程序、國際漁業組織所定有關下列事項之管理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漁船總船數、總噸位數、設備。 二、作業海域、作業期間。 三、漁具、漁撈方法、混獲忌避措施。 四、漁獲種類之限制或禁止。 五、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六、填報漁撈日誌、漁獲通報。 七、漁船標識、漁具標識、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八、漁獲物處理方式、卸魚管理。 九、漁船作業觀察或檢查。 十、漁獲證明書核發。 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載運非自行捕撈之漁獲物或將本船漁獲物供其他船舶載運;其許可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申請程序、漁獲物轉載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管理措施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許可並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之管理措施,爰訂定第一項。 三、西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UNGA46/215決議禁止公海大型流網作業,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等國際漁業組織,均將使用被禁用的漁具、在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及違規銷售他船漁獲物等行為,列為提報IUU漁船名單之嚴重違規項目,為因應國際打擊非法捕魚之管理趨勢,明列國際漁業組織所定重要禁止事項,加強管理及加重處罰,以杜絕非法漁業行為,爰訂定第二項。 四、為資明確,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之許可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五、為避免非法捕撈漁獲之轉載,爰於第四項定明漁船轉載漁獲物應經許可,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漁業組織所定有關漁獲物轉載之管理措施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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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許可並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之管理措施,爰訂定第一項。 三、西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大會通過UNGA46/215決議禁止公海大型流網作業,而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等國際漁業組織,均將使用被禁用的漁具、在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及違規銷售他船漁獲物等行為,列為提報IUU漁船名單之嚴重違規項目,為因應國際打擊非法捕魚之管理趨勢,明列國際漁業組織所定重要禁止事項,加強管理及加重處罰,以杜絕非法漁業行為,爰訂定第二項。 四、為資明確,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之許可及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五、為避免非法捕撈漁獲之轉載,爰於第四項定明漁船轉載漁獲物應經許可,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參照國際漁業組織所定有關漁獲物轉載之管理措施訂定辦法。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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