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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於受僱期間不得有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前段所定情事,並不得違反同條第三項辦法中國際漁業組織所定有關各款事項之管理措施與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漁獲物轉載通報事項與程序及檢查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參與之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及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均要求每一會員應盡最大可能,採取措施確保在公約區域內進行捕魚之國民及其國民所擁有或控制之漁船遵守公約規定。為因應國際漁業規範及打擊非法捕魚之管理趨勢,爰規範我國國民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期間,不得違反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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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參與之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及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均要求每一會員應盡最大可能,採取措施確保在公約區域內進行捕魚之國民及其國民所擁有或控制之漁船遵守公約規定。為因應國際漁業規範及打擊非法捕魚之管理趨勢,爰規範我國國民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期間,不得違反之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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