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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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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漁業法第63-2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2

(1040612 增訂)

我國國民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於受僱期間,違反第四十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十條之二規定,定明違反該規定之罰責。

(10507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十條之二規定,定明違反該規定之罰責。

(105070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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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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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63-2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