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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漁業法第63-2條的相關資訊。
我國國民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於受僱期間,違反第四十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十條之二規定,定明違反該規定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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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十條之二規定,定明違反該規定之罰責。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範內容移列於「遠洋漁業條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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