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者。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者。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六十條第一款分別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兩款。並於第三款增列情節相當之漁業證照失效仍經營漁業者之處罰。 二、罰鍰金額參考其他法律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藥管理法之額度規定之。 三、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者。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者。
立法理由照原條文修正罰鍰之金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序文之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序文已有「者」字、應將各款之「者」字刪除,以免重複。 三、為落實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乘客之安全保障,爰增訂第四款罰則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將原條文第六十條第一款分別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兩款。並於第三款增列情節相當之漁業證照失效仍經營漁業者之處罰。 二、罰鍰金額參考其他法律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藥管理法之額度規定之。 三、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照原條文修正罰鍰之金額。
一、原條文序文之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序文已有「者」字、應將各款之「者」字刪除,以免重複。 三、為落實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乘客之安全保障,爰增訂第四款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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