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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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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管機關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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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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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者。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者。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六十條第一款分別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兩款。並於第三款增列情節相當之漁業證照失效仍經營漁業者之處罰。   二、罰鍰金額參考其他法律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藥管理法之額度規定之。   三、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1011113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者。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者。

立法理由照原條文修正罰鍰之金額。

(1020806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或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之水域搭載乘客。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序文之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序文已有「者」字、應將各款之「者」字刪除,以免重複。   三、為落實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乘客之安全保障,爰增訂第四款罰則規定。

(0590421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00116 全文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六十條第一款分別為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兩款。並於第三款增列情節相當之漁業證照失效仍經營漁業者之處罰。   二、罰鍰金額參考其他法律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藥管理法之額度規定之。   三、修正以「新臺幣」為處罰單位。

(1011113 修正)

照原條文修正罰鍰之金額。

(1020806 修正)

一、原條文序文之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序文已有「者」字、應將各款之「者」字刪除,以免重複。   三、為落實搭乘娛樂漁業漁船乘客之安全保障,爰增訂第四款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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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第 6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 二、違反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業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