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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漁業法 第 6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船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出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漁船未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限返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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