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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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分,其處分期間之起算如下: 一、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在港時,自處分送達之日起算。 二、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已出港時,自該漁船或船員返回漁港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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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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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漁業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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