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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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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者,應就下列事項諮詢該委員會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區域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區域、漁船總船數、總噸位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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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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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者,應就下列事項諮詢該委員會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