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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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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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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申請赴無限水域航行作業者,其漁航部門幹部船員應
持有
一等船長或一等船副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以外之幹部船員欲擔任前項漁船之漁航幹部船員者,應參加相關專業訓練合格後,始得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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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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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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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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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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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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