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1-1 條

  1. 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之人員,應由擬服務漁船之漁業人填具訓練推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服務於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或漁業訓練船,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觀察員、檢查員或參加獎勵上漁船工作之相關計畫之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申請上漁船實習,由其就讀學校推薦。
  2. 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之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及境外僱用我國籍船員,應符合附表二規定之受訓資格,並由受僱漁船漁業人填具訓練推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