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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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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之人員,應由擬服務漁船之漁人填具訓練推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服務於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或漁業訓練船,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觀察員、檢查員或參加獎勵上漁船工作之相關計畫之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申請上漁船實習,由其就讀學校推薦。 四、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之訓練。
  2. 2.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之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及境外僱用我國籍船員,應符合附表二規定之受訓資格,並由受僱漁船漁業人填具訓練推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遠洋漁業公會或協會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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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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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規定:「報名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訓練之人員,應由擬服務漁船之漁業人填具訓練推薦報名表,送漁業人所屬區漁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