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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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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參加訓練,其種類如下: 一、基本安全訓練。 二、幹部船員專業訓練。 三、在職專業訓練。
  2. 2.前項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訂定,並得自行、委託公、民營專業訓練機構或學術機構辦理訓練事宜。
  3. 3.第一項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向參加訓練人員收取保證金,並訂定行政契約;參加訓練人員於完成訓練後一年內累計出海從事漁業勞動三個月以上者,得申請退還保證金。
  4. 4.前項保證金退還之申請,參加訓練人員應於完成訓練後一年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未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5. 5.參加幹部船員專業訓練所需具備之資格及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附表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所做出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針對船員的相關法規有著具有參考價值的內容。根據司法院的相關裁決,船員法 (第22條第1項、第3項但書) 規定了船員離職的特殊條件,若未訂明的情況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另外,船員僱傭契約須具備書面並經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方可生效。針對船員培訓方面,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了船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參加訓練,並發放保證金以保證參加訓練人員的訓練行為。 以上回答可能不完整或不準確,因為我無法提供一個符合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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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船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參加訓練,其種類如下: 一、基本安全訓練。 二、幹部船員專業訓練。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