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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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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之漁船,其幹部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四款體格檢查證明書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補送證明書。無法檢附前條第五款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駕駛執照替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5-2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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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5-2 條規定:「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其幹部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四款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