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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員服務於經許可從事遠洋漁之漁船,其幹部執業證書期滿申請換發,因出海作業致無法檢附前條第四款體格檢查證明書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補送證明書。無法檢附前條第五款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駕駛執照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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