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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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出海作業: 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 二、經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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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幹部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出海作業: 一、經處分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尚未執行完畢。 二、經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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