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上漁船實習者,應由所屬學校或訓練機構統一造冊,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一定期限之實習漁船船員手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