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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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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上漁船實習者,應由所屬學校或訓練機構統一造冊,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一定期限之實習漁船船員手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8條,申請上漁船實習者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的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實習漁船船員手冊。根據該條規定,實習漁船船員手冊的核發程序需要由所屬學校或訓練機構統一造冊後進行申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漁業署 - https://www.fa.org.tw/twnoaa/Code?PageID=23fd0c91-2e2a-471d-9c6e-52108638011e 範例: 根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8條,一位大學生申請上漁船實習時,必須先向所屬學校登記,然後向漁船船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實習漁船船員手冊。例如,某大學海洋系的學生想要在寒假期間到花蓮縣實習漁船,就需要先向學校登記,然後向花蓮縣的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實習漁船船員手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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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申請上漁船實習者,應由所屬學校或訓練機構統一造冊,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