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7-1條,根據法規內容,其中有關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傭終止時應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的規定,符合漁業管理的需求,並確保船員的資料更新及管理。另外,有關境內僱傭的外國籍船員在服務漁船變更時,需要辦理外國籍船員證的異動登記,這也是保障船員管理的重要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可舉出船員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船舶所有人僱用海員,應簽訂僱傭契約,該項契約經雙方同意簽訂之,且在國內應送請航政官署,在國外送請中華民國領事館認可,修正或終止時亦同,以資依據。這個範例顯示了船員在變更服務船舶或職務時,須遵守相關機構的規定,與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7-1條有所關聯。 然而,對於外國籍船員證的異動登記的具體程序及要求,需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以確保資訊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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