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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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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傭終止時,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
  2. 2.漁業人在境內僱傭之外國籍船員於服務漁船變更時,原僱傭、新僱傭之漁業人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為其辦理外國籍船員證之異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7-1條,根據法規內容,其中有關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傭終止時應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的規定,符合漁業管理的需求,並確保船員的資料更新及管理。另外,有關境內僱傭的外國籍船員在服務漁船變更時,需要辦理外國籍船員證的異動登記,這也是保障船員管理的重要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可舉出船員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船舶所有人僱用海員,應簽訂僱傭契約,該項契約經雙方同意簽訂之,且在國內應送請航政官署,在國外送請中華民國領事館認可,修正或終止時亦同,以資依據。這個範例顯示了船員在變更服務船舶或職務時,須遵守相關機構的規定,與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7-1條有所關聯。 然而,對於外國籍船員證的異動登記的具體程序及要求,需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文件以確保資訊準確性。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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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7-1 條規定:「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僱傭終止時,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漁業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