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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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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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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變更服務漁船、職務,或
僱傭
終止時,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
漁業人在境內僱傭之外國籍船員於服務漁船變更時,原僱傭、新僱傭之漁業人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為其辦理外國籍船員證之異動登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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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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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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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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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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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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