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 1.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因相關欄位不敷使用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本。
- 2.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遺失切結書。
- 3.依前二項申請換發或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經查核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但有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免附。
- 4.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補發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正本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 僱傭名詞
- 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