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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證書於有效期限內因相關欄位不敷使用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正本
  2. 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 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遺失切結書
  3. 依前二項申請換發或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經查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但有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免附。
  4.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補發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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