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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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副承船長之命協助駕駛,管理甲板事務,及督率漁航部各級船員從事各項作業與實習。
- 2.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船員中職級最高之船副代理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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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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