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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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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漁業行為。 二、重領、冒用、轉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三、出海作業期間,聚眾要挾怠工、罷工或故意損毀漁船、漁具。 四、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 五、缺乏團結或苛索代價,致友船遇難或被劫持。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觀察員及檢查員執行任務。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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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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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