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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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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3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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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得指定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查
核
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
法令
規定作業。 三、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五、其他指定之事項。
觀察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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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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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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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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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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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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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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