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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查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 三、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五、其他指定之事項。
  2. 觀察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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