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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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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查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 三、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五、其他指定之事項。
  2. 2.觀察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2-1 條主要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的任務,包括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之資料是否真實、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以及其他指定之事項。觀察員執行這些任務的工作經歷,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在實際案例中,根據所謂的觀察員制度,與其他業者在支援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2-1 條的執行上,對漁業環境有所掌握,並經常檢查船隻的合規性。舉例來說,漁業部門委託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的任務,可以是指定觀察員查核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並回報相關資料,以確保漁業活動的合法性和遵循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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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2-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