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漁船應置船員名冊及申報進出港等相關資料。
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
業
之漁船,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船上備置漁業人與船員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影本,以供船員查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3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3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