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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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漁船應置船員名冊及申報進出港等相關資料。
- 2.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船上備置漁業人與船員簽訂之書面勞動契約影本,以供船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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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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