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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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船員之僱用及待遇,應由漁業人與船員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其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及船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編號。 二、締約日期及地點。 三、服務之漁船名稱、編號及擔任職務。 四、作業漁場區域。 五、薪資數額及給付方式。 六、提供船員船上工作安全設備及生活物資。 七、休息及休假。 八、投保保險種類及保險金額。 九、契約終止條件。 十、契約有效期間。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 2.前項勞動契約正本,漁業人與船員應各執一份。
- 3.第一項勞動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4.大陸船員、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及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國籍船員之僱用及待遇,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船員的僱用及待遇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當地習慣及生活情形訂定標準。勞資雙方可以根據這些標準訂定契約,契約應該包括船員的個人資料、締約日期、服務船舶資訊、作業漁場區域、職務、待遇、給養、傷亡撫卹辦法、契約終止及其他條件、契約有效期間等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在台灣地區,僱用船員的相關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習慣及生活情形進行訂定。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立的契約必須載明船員個人資料、服務船舶資訊、待遇、給養以及契約終止等事項。這些內容的規定可以保障船員的權益,並提供明確的契約內容,以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正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就業服務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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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