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船員的僱用及待遇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當地習慣及生活情形訂定標準。勞資雙方可以根據這些標準訂定契約,契約應該包括船員的個人資料、締約日期、服務船舶資訊、作業漁場區域、職務、待遇、給養、傷亡撫卹辦法、契約終止及其他條件、契約有效期間等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在台灣地區,僱用船員的相關標準可以根據當地習慣及生活情形進行訂定。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立的契約必須載明船員個人資料、服務船舶資訊、待遇、給養以及契約終止等事項。這些內容的規定可以保障船員的權益,並提供明確的契約內容,以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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