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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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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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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受僱於
非
我國籍漁船者,應於受僱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
主管機關
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應報備查事項包括雇主、漁船船名、船舶國籍、作業洋區、漁業種類、
僱傭
期間、擔任職務及相關事項。
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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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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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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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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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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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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