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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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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受僱於我國籍漁船者,應於受僱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2. 2.前項應報備查事項包括雇主、漁船船名、船舶國籍、作業洋區、漁業種類、僱傭期間、擔任職務及相關事項。
  3. 3.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8-1 條的規定,領有漁船船員手冊的船員如果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必須在受僱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在有任何異動時也需要進行同樣的報備。這些報備的事項包括雇主、漁船船名、船舶國籍、作業洋區、漁業種類、僱傭期間、擔任職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對於此法條的適用範例,可以與海上非法船屋及外籍船員違法載運相關。例如,當外籍船員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時,必須在受僱後三個月內辦理報備手續,並在有任何異動時也需要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8-1 條的修正條文,並參考真實事件如海上非法船屋的案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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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8-1 條規定:「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受僱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