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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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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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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普通船員應年滿十六歲。但在遠洋漁船工作者,應年滿十八歲。
幹部船員應年滿十八歲。
未滿十八歲之普通船員,其工作時間應為日出後、日沒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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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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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配置、職責、當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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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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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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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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