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或第一次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申請變更登記為鮪延繩釣漁業,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變更者,不得從事鮪延繩釣漁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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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或第一次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申請變更登記為鮪延繩釣漁業,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變更者,不得從事鮪延繩釣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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