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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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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或第一次申請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申請變更登記為鮪延繩釣漁業,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變更者,不得從事鮪延繩釣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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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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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5-2 條規定:「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