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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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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採三級制:中央為農業部(原農委會)、直轄市為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漁港的事到底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漁港類別,第一類找中央、第二類找地方

依漁港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分三級:中央為農業部(原農委會於 2023 年 8 月改制)、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實際歸哪一級,再依第 4 條的漁港分類決定:第一類漁港由中央主管、第二類漁港由地方主管。先確認漁港類別與層級,書面才不會被各單位轉來轉去。

白話解讀

條文裡寫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實已經不存在了。2023年8月,農委會升格改制為「農業部」,漁業相關業務由底下的漁業署實際執行,所以看到這條的舊名稱別被誤導,現在中央的漁港主管機關是農業部。為什麼這個三層分工對你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你的事該找誰。同樣是漁港的問題,第一類漁港歸中央(農業部)管,第二類漁港歸地方(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你想申請設施、檢舉違規、或對某個處分提救濟,找錯層級,公文會被轉來轉去,拖上好幾週。先確認你面對的是哪一類漁港、屬於哪一級主管機關,是所有漁港事務的第一步(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漁港法第 2 條為主管機關定義條文,確立漁港事務採中央、直轄市、縣(市)三級分工: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 2023 年 8 月改制為農業部),直轄市與縣(市)則由各該地方政府主管。此條搭配第 4 條漁港分類,共同決定特定漁港由哪一級政府負責規劃、建設與管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條寫農委會,但農委會不是改名了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 2023 年 8 月 1 日改制升格為農業部,漁業業務由農業部漁業署主管。法條文字未必同步修正,但實務上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農業部。內行人提示:很多法規仍寫著舊機關名,看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先查它現在對應哪個機關,別照舊名跑錯地方。

Q2漁港的事到底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漁港類別。第一類漁港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管,第二類漁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第 4 條)。同一件事,港別不同,對口機關就不同。內行人提示:哪個漁港屬第幾類,是中央會商地方後指定公告的,可直接查農業部公告的漁港類別清單,先確認再行動。

Q3漁港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農業部(原農委會 2023 年改制),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採三級分工。

Q4什麼叫漁港的三級主管架構?

同一漁港事務依層級切分,由中央、直轄市、縣(市)分別主管,再依漁港類別決定實際歸哪一級。

Q5農委會和農業部差在哪?

同一機關的前後身。農委會 2023 年 8 月升格改制為農業部,漁業業務改由農業部漁業署主管。

Q6第一類漁港和第二類漁港差在哪?

第一類由中央(農業部)主管、規劃建設報行政院核定;第二類由地方政府主管。

Q7漁港的事怎麼找對主管機關?

先查漁港類別 → 第一類對應中央農業部、第二類對應地方政府 → 將書面寄對層級。

Q8怎麼查某漁港是第幾類?

查農業部漁業署公告的漁港類別清單,類別由中央會商地方後指定公告。

Q9對漁港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向作成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訴願;處分由縣市政府作成就找其上級,不直接找中央。

Q10在漁港申請設施要準備什麼、找誰?

備妥載明漁港名稱與類別的申請書,第一類向中央、第二類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Q11漁港主管機關 vs 商港主管機關差在哪?

漁港依漁港法由農業部及地方主管,商港依商港法由交通部主管,分屬不同港政體系。

Q12中央管 vs 地方管漁港差在哪?

第一類漁港中央統籌規劃建設報行政院核定,第二類由地方因地制宜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一類漁港第二類漁港
主管層級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規劃建設中央擬訂漁港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第 6 條)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區域劃定中央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行政院核定(第 5 條)地方依權責劃定
救濟對口向中央主管機關之上級提救濟向地方政府之上級機關提訴願

第一類漁港

主管層級
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
規劃建設
中央擬訂漁港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第 6 條)
區域劃定
中央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行政院核定(第 5 條)
救濟對口
向中央主管機關之上級提救濟

第二類漁港

主管層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規劃建設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區域劃定
地方依權責劃定
救濟對口
向地方政府之上級機關提訴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漁港漁場整備法(主務官庁=農林水産大臣)
韓國어촌·어항법(주무부처=해양수산부)
中國渔业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主管=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1011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商港區域內之漁港,其規劃、建設、經營、維護及管理,應協商商港管理機關後辦理之。   本法所稱漁港管理機關,係指依第十四條所設之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二、商港區域內之漁港,目前均依商港法第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以商港區域內劃設之漁業專業區管理之。本法制定後,為免商港區域內之漁港究應適用何種法律發生疑義,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仍應依商港法之規定辦理。

(0891027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漁港管理機關,係指依第十四條所設之管理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二、漁港或商港之規劃,各有主管機關辦理是項業務,倘有關涉其他機關職掌,本以經協調為必要,無庸予以明定,爰刪除第二項。

(095010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漁港管理機關與實務現況不符,爰予刪除,至漁港管理人員之配置規定,另於第十一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116 制定)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二、商港區域內之漁港,目前均依商港法第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以商港區域內劃設之漁業專業區管理之。本法制定後,為免商港區域內之漁港究應適用何種法律發生疑義,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仍應依商港法之規定辦理。

(0891027 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二、漁港或商港之規劃,各有主管機關辦理是項業務,倘有關涉其他機關職掌,本以經協調為必要,無庸予以明定,爰刪除第二項。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漁港管理機關與實務現況不符,爰予刪除,至漁港管理人員之配置規定,另於第十一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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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港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港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港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