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漁港法第5條規定漁港區域劃定程序:第一類漁港由中央會商劃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第二類由地方劃定公告並報中央備查;區域內得劃設專用區域。
Q · 我的土地會不會被劃進漁港區域?由誰決定?
看漁港類別:第一類中央劃定、第二類地方劃定
依漁港法第5條,要看是哪一類漁港。第一類漁港的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公告;第二類漁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劃定公告,再報中央備查。土地一旦被公告劃入漁港區域,使用就受漁港計畫拘束。此外,漁港區域內還可依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觀光、產業)依其法令規劃管理。
前面第3條告訴你「漁港區域」包含陸上土地,第5條則告訴你這條界線是怎麼畫出來、由誰拍板的。第一類漁港的範圍由中央劃定,還要報行政院核定才能公告,層級很高;第二類由地方劃定公告,再報中央備查就行。為什麼劃這條線跟你有關?因為土地一旦被劃進漁港區域,它的使用就被綁進漁港計畫,你不能想蓋什麼就蓋什麼。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漁港區域內可以再切出各種「專用區域」(例如觀光、產業專區),而且這些專區是由各自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不全是漁業單位說了算。這代表同一個漁港裡,不同區塊可能歸不同機關、適用不同法令。
漁港法第5條為漁港區域劃定的程序與權責規範:依漁港類別決定劃定機關與核定層級(第一類報行政院核定、第二類報中央備查),並授權於漁港區域內劃設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的專用區域,構成漁港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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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漁港類別。第一類漁港由中央劃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第二類由地方劃定公告、報中央備查。土地一旦劃入,使用就受漁港計畫拘束。劃定和變更都要公告,這個公告就是你掌握範圍、確認自家地塊是否受影響的關鍵文件。
因為第5條第三項允許在漁港區域內劃設各種專用區域,而這些專區由各自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規劃管理,不是全部歸漁業單位。先確認你要辦的事屬於哪一區、歸哪個機關,能省下在不同單位之間打轉的時間。
第一類層級較高,由中央劃定並須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第二類由地方劃定公告,只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必經行政院核定。
第一類漁港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劃定、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第二類由地方劃定公告並報中央備查。
第一類層級高須報行政院核定,第二類由地方公告後僅報中央備查,備查非生效要件。
漁港區域內依漁港計畫劃設的特定用途區(觀光、產業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
公告使區域使用限制生效;備查只是報請中央知悉存查,不是生效要件,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先確認漁港類別,調閱劃定公告與範圍圖,或向中央漁業署或地方主管機關查詢地塊位置。
比對漁港計畫釐清可否依原構想使用,必要時於劃定或變更公告階段表達意見。
先確認該地屬哪一類專用區域,再對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觀光歸觀光、產業歸產業)。
持續留意所在地漁港主管機關的劃定與變更公告,在公告階段即掌握範圍與限制變動。
漁港整體歸漁業主管機關,但區域內專用區域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地塊落在哪一區而定。
| 項目 | 第一類漁港 | 第二類漁港 |
|---|---|---|
| 劃定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
| 核定層級 | 報請行政院核定 | 無須行政院核定 |
| 公告主體 |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 |
| 對中央程序 | 核定後公告 | 公告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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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省(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由省(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類、第四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省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海洋漁業係以漁港為中心之特殊經濟行為,需有足夠之空間供其發展,爰明定各類漁港其漁港區域劃定之權責機關及報核程序。 二、漁港區域劃定,涉及土地利用及產權、國防安全、環境保護及商港建設等問題,應依漁港性質會商內政、國防、交通、環保等機關辦理。
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類、第四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第三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區域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劃定,惟為讓第二類漁港於劃定作業開始前即能使相關機關及早認知漁港港區劃定作業,並為減少行政作業流程,爰明定第二項。 三、為因應漁港朝多元化發展,爰增列第三項,俾釐清使用管理等權責。
一、海洋漁業係以漁港為中心之特殊經濟行為,需有足夠之空間供其發展,爰明定各類漁港其漁港區域劃定之權責機關及報核程序。 二、漁港區域劃定,涉及土地利用及產權、國防安全、環境保護及商港建設等問題,應依漁港性質會商內政、國防、交通、環保等機關辦理。
第二項、第三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區域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劃定,惟為讓第二類漁港於劃定作業開始前即能使相關機關及早認知漁港港區劃定作業,並為減少行政作業流程,爰明定第二項。 三、為因應漁港朝多元化發展,爰增列第三項,俾釐清使用管理等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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