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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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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2. 2.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 6 條依分類劃分管轄:第一類漁港由中央擬訂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第二類由縣市訂定公告並報中央備查。

Q · 我家鄉的漁港要擴建或改善,到底該找中央還是地方?

看它是第一類還第二類,分屬中央與地方主管

依漁港法第 6 條,要先確認漁港屬第幾類:第一類漁港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擬訂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第二類漁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計畫公告施行,僅報中央備查。地方性小港絕大多數是第二類,主導權在縣市政府。若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還要同時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走審議與公開程序。

白話解讀

同一片海岸線上的兩座漁港,命運可能完全不同,而決定權不在你想的地方。漁港法把全國漁港切成兩類:第一類是具全國性、跨區域重要性的大港,它的規劃和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擬訂計畫,還要報行政院核定才能動工;第二類是地方性漁港,由你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己訂計畫、自己公告施行,只要報中央備查就好。這個分類不是行政分級的小事,它直接決定:當你想爭取家鄉漁港擴建、改善設施、或反對某個開發案時,你該敲哪一扇門。敲錯了門,陳情信可能在錯誤的機關裡轉了半年還沒人理。而且只要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還得同時套用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於一個案子要過好幾關。

法律定性

漁港法第 6 條是漁港規劃建設的管轄分配規範,依漁港分類劃分權責:第一類(全國性、跨區域重要漁港)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並報行政院核定;第二類(地方性漁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報中央備查。規劃若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須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辦理,將漁港開發納入國土規劃的統一審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推動家鄉小漁港改善,該找誰?

先確認它是第幾類漁港。第一類由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擬計畫報行政院核定,第二類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計畫公告(漁港法第6條第1、2項)。地方性小港絕大多數是第二類,主導權在縣市政府,找對人事情才動得了。內行人提示:漁港分類是中央依漁港法第4條公告的,可直接查農業部公告的漁港類別清單,別憑感覺猜。

Q2漁港旁邊要蓋大型設施,居民有機會表示意見嗎?

有,而且機會藏在土地程序裡。第6條第3項規定,漁港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時,要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辦理,這些法都有公開展覽、審議、陳述意見的法定程序。內行人提示:真正能擋下或修改開發的時點,是在計畫審議的公開期間,不是工程開工後。

Q3第一類和第二類漁港差在哪?

第一類具全國性、跨區域重要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計畫並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第二類為地方性漁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計畫公告施行,僅報中央備查。差別不只是行政分級,而是決定你的陳情該往中央還是地方送。

Q4漁港開發涉及國家公園範圍怎麼辦?

依漁港法第6條第3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而落在國家公園範圍者,須依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等於把生態與景觀審查的關卡疊進漁港開發程序裡,不能用一個漁港計畫繞過國土規劃審查。

Q5漁港歸誰管?

看分類。第一類漁港歸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第二類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小港多為第二類。

Q6什麼是漁港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改變漁港相關土地的法定使用類別,涉及時須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走審議與公開程序。

Q7漁港法第6條和第4條差在哪?

第4條定『誰來分類、誰來管』,第6條定『規劃建設的計畫由誰擬訂、誰核定備查』,第6條是第4條分類的程序延伸。

Q8想推動家鄉漁港改善要怎麼開始?

先查它是第幾類 → 找對主管機關(第一類中央、第二類縣市)→ 在計畫公開審議期間提意見。

Q9怎麼確認某座漁港是第幾類?

查農業部依漁港法第4條公告的漁港類別清單,別憑感覺猜;分類決定你後續所有動作的對象。

Q10漁港開發案要在哪個時點表達意見?

在計畫公開展覽與審議的法定期間提出,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有陳述意見的程序,比動工後抗議有效。

Q11陳情漁港問題要送到哪一級政府?

第一類送中央主管機關、終局關卡在行政院;第二類直接送縣市政府,因為縣市就能拍板。

Q12漁港計畫 vs 區域計畫,哪個程序拘束哪個?

漁港計畫涉及土地分區變更時,反過來要受區域計畫法拘束,不能用漁港計畫繞過國土規劃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classsecond_class
適用對象具全國性、跨區域重要性的漁港地方性漁港
計畫擬訂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程序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訂定計畫公告施行
與中央關係中央主導全程僅報中央備查
陳情應敲的門中央,終局關卡在行政院縣市政府即可拍板

first_class

適用對象
具全國性、跨區域重要性的漁港
計畫擬訂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
核定/公告程序
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與中央關係
中央主導全程
陳情應敲的門
中央,終局關卡在行政院

second_class

適用對象
地方性漁港
計畫擬訂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程序
訂定計畫公告施行
與中央關係
僅報中央備查
陳情應敲的門
縣市政府即可拍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漁港漁場整備法(漁港の種類區分與管理者劃分)
韓國어촌·어항법(국가어항·지방어항 등 어항 지정·관리 구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10116 制定)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三類、第四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省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立法理由一、漁港區域劃定後,應進行漁港規劃、建設,爰明定各類漁港規劃之權責及報核程序。   二、漁港之建設,應有整體性之開發建設計畫與實施步驟,以配合現在及未來漁業發展之需要,其計畫應依據可利用之漁業資源及漁業生產力予以規劃,包括漁業投資、漁業勞動力、消費人口分布、市場、交通狀況及漁業發展方向等,使漁港建設能達成現代化的要求。

(0891027 修正)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三類、第四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立法理由第二項、第三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0950106 全文修正)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計畫改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規定如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有關第一類、第二類漁港規劃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之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國家公園法法規
(0810116 制定)

一、漁港區域劃定後,應進行漁港規劃、建設,爰明定各類漁港規劃之權責及報核程序。   二、漁港之建設,應有整體性之開發建設計畫與實施步驟,以配合現在及未來漁業發展之需要,其計畫應依據可利用之漁業資源及漁業生產力予以規劃,包括漁業投資、漁業勞動力、消費人口分布、市場、交通狀況及漁業發展方向等,使漁港建設能達成現代化的要求。

(0891027 修正)

第二項、第三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予以修正。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計畫改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規定如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有關第一類、第二類漁港規劃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之相關法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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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港法第 6 條規定:「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港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港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