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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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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之。但供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者,由各該機關編列預算建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漁港法第7條規定,漁港基本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者則由各該機關自編預算。

Q · 漁港設施壞了該找哪個機關修?

基本及公共設施找漁港主管機關,專用設施找該使用機關

依漁港法第7條,漁港的基本設施與公共設施原則上由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但若該設施是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例如海巡的查緝碼頭、檢疫單位的檢驗設施),則由那個使用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判斷設施性質與使用機關,才能把陳情打到正確的對象。

白話解讀

漁港的防波堤被颱風打壞了,碼頭照明壞了三個月沒人修,你想找人負責,卻不知道該罵誰。這條法律就是那條責任歸屬的暗線。它說:漁港的基本設施(碼頭、防波堤、泊地這些撐起整座港的骨架)和公共設施,原則上由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編列預算來建設。但有一個但書改變了一切:如果某項設施是給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的(例如海巡署的查緝碼頭、衛生單位的檢驗設施),那就由那個機關自己編預算蓋。這個分工決定了一件很實際的事:當設施遲遲不建、不修,你該追問的是漁港主管機關,還是另一個躲在後面的機關。看懂這條,你的陳情才打得到正確的靶心。

法律定性

漁港法第7條為漁港設施建設的責任分工規範。本文確立漁港基本設施與公共設施由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但書則劃出例外,凡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之設施,改由該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將建設成本回歸實際使用與受益的單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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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漁港設施壞了一直沒人修,我能怎麼辦?

先判斷它屬哪一類。漁港基本設施和公共設施原則上由漁港主管機關依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漁港法第7條本文),但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的設施,由該機關自己編預算(同條但書)。先弄清楚歸屬,陳情才打到正確的機關;可追問機關依據與是否列入漁港計畫,把責任釘在書面上。

Q2為什麼漁港明明需要某項設施,政府就是不蓋?

因為本條把建設綁在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這個前提上。沒被納入漁港計畫的項目,主管機關連編列預算的法源都沒有,不是不想蓋而是於法無據。真正有效的施力點是在漁港計畫的擬訂或檢討階段把項目放進去(漁港法第6條),計畫先行、預算才跟得上。

Q3漁港主管機關是誰?

依漁港法第2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並依漁港屬第一類或第二類分別由中央或地方管理(漁港法第4條)。判斷權責前要先確認該漁港的類別與對應主管機關。

Q4漁港法第7條是什麼?

規範漁港設施建設的權責分工:基本與公共設施由漁港主管機關依計畫編預算,專用設施由使用機關自編。

Q5什麼是漁港基本設施?

碼頭、防波堤、泊地等撐起整座港運作的骨幹工程設施,原則由漁港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建設。

Q6什麼叫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的設施?

指海巡查緝碼頭、檢疫檢驗站等由其他法定職掌機關專用的設施,建設預算由各該機關自負。

Q7基本設施和公共設施差在哪?

基本設施是港的骨幹工程,公共設施偏向港區公眾使用配套,兩者原則都由漁港主管機關依計畫編列預算。

Q8漁港設施失修怎麼陳情才有效?

先分類設施 → 鎖定權責機關 → 查核是否列入漁港計畫 → 書面陳情並要求機關說明依據。

Q9怎麼確認該找哪個機關?

判斷設施是否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用:是則找該使用機關,否則找漁港主管機關。

Q10漁港計畫沒排到的設施怎麼推動?

在漁港計畫擬訂或檢討階段(漁港法第6條)把項目納入計畫,預算才有編列法源。

Q11怎麼避免機關互踢皮球?

以書面要求機關回覆設施分類、是否列入計畫與預算狀態,把權責釘在書面上。

Q12第7條本文 vs 但書 適用怎麼分?

本文管基本與公共設施(漁港主管機關),但書管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的專用設施(使用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漁港漁場整備法(漁港施設の整備・費用負担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어촌·어항법(어항시설의 설치 및 비용 부담)
中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相关行政法规(渔港设施建设投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10116 制定)

漁港基本設施,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之。

立法理由漁港基本設施為形成漁港之必備設施,建設經費龐大,需由政府作長期連續性之投資,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辦理基本設施建設。

(0950106 全文修正)

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之。但供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者,由各該機關編列預算建設。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八條中規範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建設部分,移列至本條規範。   三、依第三條修正漁港基本設施之定義,該設施得包括海岸巡防、檢疫、試驗、關稅等機關之辦公處所,該等辦公處所之建設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編列經費興建,爰增訂但書。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10116 制定)

漁港基本設施為形成漁港之必備設施,建設經費龐大,需由政府作長期連續性之投資,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辦理基本設施建設。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配合第三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八條中規範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建設部分,移列至本條規範。   三、依第三條修正漁港基本設施之定義,該設施得包括海岸巡防、檢疫、試驗、關稅等機關之辦公處所,該等辦公處所之建設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編列經費興建,爰增訂但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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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港法第 7 條規定:「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之。但供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者,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港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港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